年6月16日,上海市普陀區(qū)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普陀法院)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王振華、周燕芬賄賂兒童案件,未予審理。 經(jīng)過16小時的審判,普陀法院于6月17日在法庭上對被告人王振華、周燕芬作出判決,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5年徒刑,對被告人周燕芬判處4年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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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近受害者的人說:“作出了5年的判決,但沒有任何賠償。 王振華花了幾百萬大律師也不愿意賠償受害者安撫。 ”。

網(wǎng)民質(zhì)疑“為什么只被宣布5年,太輕了”。 然后網(wǎng)民直接提出了靈魂酷刑:“wx罪是你碰的是wx罪,還是你碰的,最后受害者二級輕傷,還是wx罪? 那成了二級輕傷不是有罪后的其他壞情節(jié)嗎? 五年多不夠嗎? 而且,被告人到岸在法庭審判前拒絕坦白其罪行,氣焰足夠高嗎? 足以“從酌情重罰開始”嗎? 最后的結(jié)果是什么? 四年以上五年以下? 把“其他不好”和“酌情重”這兩個客觀事實加起來也不能打破第一關(guān)聯(lián)嗎? 這是“沒有證據(jù)的100件罪也是“嗯? 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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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(jù)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淫穢兒童罪是指為了滿足性刺激而對兒童施加性侵犯的行為。 中國政法大學(xué)法學(xué)教授阮齊林說,猥褻行為基本上分為兩個方面,另一方面主觀上有滿足一定性刺激的動機和傾向。 另一方面,客觀上有對兒童施加性侵犯的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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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淫穢兒童罪的,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受到重罰。 被認定為集團、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、有其他惡劣情節(jié)的,處五年以上徒刑。

因此,上述人認為“在現(xiàn)在的證據(jù)范圍內(nèi),如果只能在5年以下的量刑范圍內(nèi)受到懲罰,5年的判決實際上是頂級判決”。

法律界人士認為,目前一審剛作出判決,王振華是否上訴尚未確定。 這個判決是否生效還是個未知數(shù)。 被告方面上訴的話,進入二審環(huán)節(jié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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