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網北京2月1日電(記者趙曉輝、陶俊潔)云南綠色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日宣布,企業于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《刑事抗訴書》。 檢察院認為綠色大地欺詐發行案件的一審判決有錯誤,元審法院必須公開欺詐發行股份罪的部分量刑較輕、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重要的新聞罪,認定元審水平違法。
去年9月6日,綠色大地詐騙發行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 綠色大地依靠假上市日元賺了3億46千萬元,去年12月初的法院一審判決給了5名被告人緩刑,企業被罰款400萬元。
根據最新公告,檢察院認為,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的部分量刑較輕。 本案偽造長,犯罪性質差,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,社會危害極為嚴重,判決在法定幅度內量刑,但明顯較輕,且不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,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,“綠
檢察院認為被告機關“綠色大地”企業和被告人何學葵、蔣凱西、海報、趙海麗、趙海艷構成違規披露的重要新聞罪。 首先,綠色大地企業前后采用了兩次相同的虛假新聞,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查部門和公眾,對象不同。 這是因為沒有重復評價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問題。 其次,綠色大地企業在2007~2009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,公開了3次違規的重要消息,達到了“多次”立案追訴標準。 再次,公安機關補充了調動的綠色大地企業2008、2009年半年的報紙,經過司法會計鑒定,本案提供了“多次”假財務會計報告,可以進一步證明違規披露重要消息的事實。
另外,檢察方面認為原審級是違法的。 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中國證監會關于處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十條的規定,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,同級人民檢察院不負責公訴
因此,檢察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,正確懲治犯罪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的規定,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綠色大地事件的一審刑事判決書,提出抗訴,依法宣判
根據綠色大地企業公告,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一審判決提出了抗訴,因此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有不明確性,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、當期利潤和后期利潤的影響取決于最終判決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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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【熱門】云南綠大地欺詐發行案再起波瀾 一審判決被抗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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